數位版權是正確的方向嗎?作者:詹宏志

數位版權是正確的方向嗎?作者:詹宏志

直至今日,唱片公司仍然覺得它必須偵測消費者使用著作權的行為

,不管這個管控是否給消費者帶來不便。它的結果就是使消費者波濤洶湧地離開正版唱片,完全無視合法權益,甚至淹沒在新科技革命的快感中,沒有絲毫罪惡感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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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mypaper.pchome.com.tw/news/mflo/3/1287439117/20070531010734/

網際網路全面發展之後,其中一個困擾觀察者或行政單位的「現象」,是它輕易「助長」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。

從事音樂工作的人對這個現象可能感受最深。就拿台灣來說吧,台灣唱片業全盛時期一年總營收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(譬如一九九七年合法唱片業者就還有新台幣一 百二十三億元的銷售總值),網路發達之後,非法音樂下載盛行,正版唱片業者的營業總額步步下滑,到了二○○二年,唱片業的銷售總額已經跌到不足五十億元, 收入足足憑空蒸發了六○%,整個行業從上游到下游都面臨絕滅的危機。

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事?台灣社會在八○、九○年代透過教育與執法,好不容易逐漸使國人揚棄盜版唱片、錄音帶,唱片業才有了一段短暫的好景,不料到了二十一 新世紀,尊重著作權的觀念再度翻轉毀棄,黑暗時代又重新來臨,歷史進化好像走了回頭路。社會在進步,為什麼著作權的受尊重程度會退步?

音 樂業者先是怪罪個人電腦附屬周邊設備的光碟燒錄機(盜版行為因此從不肖業者轉為普通個人),後來則更無法諒解網路上可交換檔案的P2P軟體及其提供者(他 們甚至發動司法權利,對下載音樂的大學生展開策略性的攻擊),但現在回頭看,事實上,這些指控讓他們與使用者愈走愈遠。

遠在多媒體個人電腦剛推出之時(那是一九九六年的舊事了),我有一次就在國外雜誌讀到一篇文章說,年輕人購買一部光碟燒錄器的費用,只要翻拷一套《披頭四 全集》(Beatles)就全部回本了,很難不叫他們做這件事。網路上的音樂下載更嚴重了,邊際成本根本是零(你沒有因為下載內容而增加任何成本,上網的 線路費用你本來已經付了),叫年輕人更加難以抵抗誘惑,年輕人本來是音樂消費市場的主力,主力不再花錢買音樂,音樂產業的困難可想而知。

問題是,不管是光碟燒錄或網路下載,這種使用音樂的行為都是更進步也更方便了,儘管並未合法,它們是「深得民心」的。音樂產業第一時間拒絕與使用者的「方 便」站在同一邊,只希望保持自己的「(收費)方便」,堅持要消費者繼續購買明顯已經落伍的CD唱片,它的結果就是使消費者波濤洶湧地離開了正版唱片,完全 無視於合法權益的存在,甚至淹沒在新科技革命的快感中,沒有絲毫罪惡感。

蘋 果公司突破現狀,結合新的硬體iPod,推出第一個成功的音樂下載服務iTunes,終於讓使用者有機會用他們更喜歡的方法「合法」取得音樂,儘管合法下 載音樂比起非法下載的比例仍低,但合法下載的成長速度已經極驚人了。其實台灣著作權歷史上有過合法錄影帶與非法錄影帶的競爭個案,很多人以為盜版者省去版 權費,應有價格優勢,事實不然,有價格優勢的盜版者彼此分食,利益消散,反倒合法錄影帶有不斷投資改善服務的可能,最後勝利者是合法業者。音樂下載依我 看,也有走向樂觀的可能,因為並不是所有的使用者都想面對犯法的風險,過去他們只是得不到合理的服務而已。

音樂產業的覺悟來得很遲,到現在多半還一錯再錯,「數位版權管理」(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,DRM)極可能會變成另一個錯誤的方向,至少其中一個有名的錯誤就是新力公司的「rootkit事件」。二○○五年底,一位資訊安 全工程師無意中發現,新力公司在他們新發行的CD唱片暗藏了一個間諜程式,當你透過電腦播放時,CD中的暗藏程式會自動安裝進入你的電腦,並且用它來偵測 未來你翻拷CD唱片的狀態,並能在你重複翻拷該唱片三次之後,就讓你的電腦無法讀取這張CD。消息曝光之後,群情大譁,新力公司就是搬出「數位版權管理」 作為辯護的理由。

但不管是什麼理由,不經過消費者同意,甚至讓消費者毫不知情,以駭客式的間諜行徑偷偷摸摸闖進消費者電腦後門,當然是「太超過了」。這個冒犯眾怒的個案可能只是罕見的極端例子,最後新力公司不得不承認錯誤,並回收這些隱藏惡意的CD,但公司聲譽和消費者關係已經大受損傷。

我覺得這個事件更值得注意的是事件背後的「思想」,也就是直至今日,唱片公司仍然覺得它必須偵測消費者使用著作權的行為,必須對自己的版權做更嚴格的管控,不管這個管控是否給消費者帶來不便。

目 前各種「數位版權管理」的方案都太複雜了(不限於音樂,電子書、雜誌也都是如此),都太小氣了,保護太多了,對使用者的使用條件考慮得太少了,甚至都比 「前數位時代」麻煩。即使是蘋果公司的iTunes和iPod也是如此,譬如說網路的接近早已沒有國界,iTunes的販賣卻還分國別授權,價格差距也不 小(英國拜英鎊高價之賜,英國人買一首歌的價格是美國人兩倍以上),而台灣至今沒有iTunes的合法服務,使得你買的iPod(和iTunes服務相連 結的),其實會成為一部自找麻煩的MP3 player。

當然唱片業的自我辯護可以想像,他們一定說他們必須保護版權以及其中的利益,數位工具巨大的複製能力讓他們心生畏懼,他們不相信消費者的善意,寧願相信 DRM。但為什麼不想想網路服務的眾多例子?很多重要的服務與內容是「免費的」(譬如Google的搜尋),這並不妨礙他們找到「獲利」的途徑。內容業者 不應懶惰,著作權的價值體現一定有更好的方法,一種配合新科技帶給消費者方便的方法,而不是防消費者如防賊的DRM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