數位版權是正確的方向嗎?作者:詹宏志
直至今日,唱片公司仍然覺得它必須偵測消費者使用著作權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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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mypaper.pchome.com.tw/news/mflo/3/1287439117/20070531010734/
網際網路全面發展之後,其中一個困擾觀察者或行政單位的「現象」,是它輕易「助長」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。
從事音樂工作的人對這個現象可能感受最深。就拿台灣來說吧,台灣唱片業全盛時期一年總營收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(譬如一九九七年合法唱片業者就還有新台幣一 百二十三億元的銷售總值),網路發達之後,非法音樂下載盛行,正版唱片業者的營業總額步步下滑,到了二○○二年,唱片業的銷售總額已經跌到不足五十億元, 收入足足憑空蒸發了六○%,整個行業從上游到下游都面臨絕滅的危機。
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事?台灣社會在八○、九○年代透過教育與執法,好不容易逐漸使國人揚棄盜版唱片、錄音帶,唱片業才有了一段短暫的好景,不料到了二十一 新世紀,尊重著作權的觀念再度翻轉毀棄,黑暗時代又重新來臨,歷史進化好像走了回頭路。社會在進步,為什麼著作權的受尊重程度會退步?
遠在多媒體個人電腦剛推出之時(那是一九九六年的舊事了),我有一次就在國外雜誌讀到一篇文章說,年輕人購買一部光碟燒錄器的費用,只要翻拷一套《披頭四 全集》(Beatles)就全部回本了,很難不叫他們做這件事。網路上的音樂下載更嚴重了,邊際成本根本是零(你沒有因為下載內容而增加任何成本,上網的 線路費用你本來已經付了),叫年輕人更加難以抵抗誘惑,年輕人本來是音樂消費市場的主力,主力不再花錢買音樂,音樂產業的困難可想而知。
問題是,不管是光碟燒錄或網路下載,這種使用音樂的行為都是更進步也更方便了,儘管並未合法,它們是「深得民心」的。音樂產業第一時間拒絕與使用者的「方 便」站在同一邊,只希望保持自己的「(收費)方便」,堅持要消費者繼續購買明顯已經落伍的CD唱片,它的結果就是使消費者波濤洶湧地離開了正版唱片,完全 無視於合法權益的存在,甚至淹沒在新科技革命的快感中,沒有絲毫罪惡感。
音樂產業的覺悟來得很遲,到現在多半還一錯再錯,「數位版權管理」(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,DRM)極可能會變成另一個錯誤的方向,至少其中一個有名的錯誤就是新力公司的「rootkit事件」。二○○五年底,一位資訊安 全工程師無意中發現,新力公司在他們新發行的CD唱片暗藏了一個間諜程式,當你透過電腦播放時,CD中的暗藏程式會自動安裝進入你的電腦,並且用它來偵測 未來你翻拷CD唱片的狀態,並能在你重複翻拷該唱片三次之後,就讓你的電腦無法讀取這張CD。消息曝光之後,群情大譁,新力公司就是搬出「數位版權管理」 作為辯護的理由。
我覺得這個事件更值得注意的是事件背後的「思想」,也就是直至今日,唱片公司仍然覺得它必須偵測消費者使用著作權的行為,必須對自己的版權做更嚴格的管控,不管這個管控是否給消費者帶來不便。
當然唱片業的自我辯護可以想像,他們一定說他們必須保護版權以及其中的利益,數位工具巨大的複製能力讓他們心生畏懼,他們不相信消費者的善意,寧願相信 DRM。但為什麼不想想網路服務的眾多例子?很多重要的服務與內容是「免費的」(譬如Google的搜尋),這並不妨礙他們找到「獲利」的途徑。內容業者 不應懶惰,著作權的價值體現一定有更好的方法,一種配合新科技帶給消費者方便的方法,而不是防消費者如防賊的DRM。